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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的涵义 所谓特定减免税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于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关税减免。所谓的“特定减免税进口”是指货物在进口时减或免纳进口各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条件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直至监管时限到期经核销后解除海关监管的结关制度。按照这项制度办理通关的货物其去向也是内销,无论其正常的税则归类和正常的纳税义务是什么,只要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特定的目的进口均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 货物按照特定减免税进口结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其受海关监管的过程和货物在现场监管放行后的受制约状态,反映了该项制度的监管特点。 (一)在特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可减免进口各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等。因而也表明了关税优惠的特定性。进口货物只有按照规定的使用条件在规定的地区、企业或单位内使用,才符合国家的这项特定政策。 (二)原则上应受国家各项进出口管制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去向是内销,原则上应受进出口许可制度和国家各项进出口管制。 (三)现场监管未结关放行 即货物放行后仍属海关监管的货物,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仍需受海关的核查监督。 (四)脱离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使用须补征进口各税 即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脱离规定的用途或超出规定的区域范围使用,因丧失了关税优惠的特定性,而须视同一般进口货物补征进口各税。 (五)监管期限到期后解除监管 经海关核查监督,货物能按规定合法正常使用的,在期限届满时可解除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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