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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11月1日起 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 


随着关税总水平尤其是药品、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下调,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的相关税目税率也同步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鉴于我国已对绝大多数药品实施了零关税,相应将药品的行邮税税率由30%调整为15%。同时,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另一方面,将税目2、3的税率分别由30%和60%调整为25%和50%。规定数额以内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免税规定维持不变。 


通知原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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