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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旧项目、结转项目)减免税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旧项目、结转项目)减免税流程


免税手续

1.规定范围内的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2.货物进口前,企业凭经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发票等单证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办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货物免税手续。


控制条件

(一)征免性质“601”、“602”对应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603”对应为“外资设备物品”(2225)。

(二)上述征免性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首位字母为“Z”。

(三)征免性质“601”对应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应为“合资”(3)、“602”应为“合作”(2)、“603”应为“外资”(4)。

(四)上述征免性质对应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1)、“特案”(4)、“保金”(6)或“保函”(7)。


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9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02年第25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公告2004年第7号)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0号)

(五)关于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35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103号)

(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85〕署税字第816号)

(八)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税〔1994〕405号)

(九)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

(十)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5〕1061号)

(十一)海关总署关于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7〕970号)

(十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十三)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署法〔2000〕36号)

(十四)关于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的通知(〔87〕税减字第518号)

(十五)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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